博京聚焦 | 抗“疫”期间大家不得不了解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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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爆发期,为有效降低人与人之间感染的风险,很多企业选择采取在家远程办公的模式。众所周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往往需要在纸质文件或协议上签名或盖章,但受限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当面签名或盖章实属不易。有感于此,小编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向大家阐述和介绍电子签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电子签名
 
所谓“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小编认为,电子签名指的是与传统手写签名或盖章相对应的、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电子文档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字或盖章,并表现为数据电文的形式。
 
二、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电子签名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排除了电子签名在下列法律文书中的适用:(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根据小编了解,目前在实践中,电子签名已被广泛应用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部分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书中。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方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同时,《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小编认为:
 
  1. 无论是传统的手写签名或盖章还是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签名,其基本功能和效果是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对有关内容的认可,一旦签名或盖章即意味着当事人对所签署文件内容的认可,签署文件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 对于电子签名可靠条件的认定,除了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协商确定符合各方需求的认定电子签名效力的可靠条件。

  3. 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且一旦选择,则不能仅因其采用电子形式而非传统的纸质形式和否认文件或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及典型案例

 

电子签名具有高效便捷,文书的签署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等诸多优势,但是由于电子形式的虚拟性,也使得电子签名的使用面临一定的风险。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李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
 
该案例中被告主张贷款是第三人冒用其名义办理。
 
法院认为:第三人使用被告的银行账号密码和U盾向原告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提供的电子签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后,向被告开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被告在开通网上支付、网银对外转账、手机短信动态口令、网银证书版和手机银行等银行业务后,应当知道将储蓄卡、银行账户密码、U盾交给第三人使用存在巨大风险。被告自愿将将储蓄卡、账户密码、U盾交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被告同意第三人以被告名义办理相关银行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账户/卡号62×××25银行卡、网上银行及USBkey系被告亲自在银行柜台办理并获取,被告应对银行卡及USBkey包括登录密码妥善保管和保护,案涉借款合同系通过被告的USBkey数字签名以及登录密码在线签订,借款发放在被告名下的账户,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对通过使用自己获得的USBkey数字签名方式在线签订借款合同、且借款发放至自己账户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2.  重庆君衍商贸有限公司、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
 
该案中上诉人君衍商贸公司主张案涉电子签章不合法。
 
法院认为:
 
首先,君衍商贸公司与立邦涂料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盖有案涉电子印章的对账单内容与实际履行的交货单内容一致,互相印证;君衍商贸公司对于2018年6月29日的交货单存在异议,与此相应,2018年6月的对账单未签电子印章。可见,电子印章是在君衍商贸公司控制下正常使用。
 
其次,案涉电子印章数据存证平台的经营者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电子印章进行了查证,证实文档中所有的签名/签章自签署以来未被篡改,文档自签名完成后未被篡改,因此,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印章真实合法。
 
其三,君衍商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公司的电子印章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相应证据。张勇是否退出君衍商贸公司经营,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均系君衍商贸公司内部人事调整。君衍商贸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将人事变更事项告知立邦涂料公司的相应证据。在君衍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电子印章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的情形,君衍商贸公司请对电子签章的生成时间、生成的IP地点、物理地点进行调查,本院不再审查。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电子印章真实、合法,案涉合同成立并生效。
 
《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因此,小编建议,在使用电子签名的过程中,电子签名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如果是企业,建议制定严格的电子签名使用审批制度,并派专人管理。如果确实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履行告知义务,并终止使用。
 
总体而言,小编希望通过本文对电子签名相关内容的梳理及有关案例,加强大家对电子签名的认识及了解。同时,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也希望能够提醒相关各方可结合自身需求合理使用电子签名,以便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难题和困境。如果大家想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寻找经工信部批准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供应商来提供相关服务。
2020年2月18日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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